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0-08-28 14:51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

  第三条  各科室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对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需要区分处理后公开等予以明确,从源头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初步公开意见,报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保密审查的结论、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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