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20-08-28 14:4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相关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涉及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向市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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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