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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标题 | 《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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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战略”,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促进体育组织健康发展。莆田市体育局近期制定了《莆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积极举办全民健身赛事,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群众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体彩公益金安排用于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评估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实施,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不参与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市体育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对补助项目遴选、资金分配提出意见,对补助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补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申请补助资金的体育社会组织应在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并受市体育局业务主管、业务指导,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行业自律性强,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积极配合市体育局的日常工作安排,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公益为本。坚持公益为主导原则,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的群众性全民健身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赛事。大力推广普及全民健身运动项目,培养市民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三)制度规范。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财会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规范体育社会组织经营管理,提高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在每年市体育局进行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评估中,获得“五星级”、“四星级”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将获得补助资金。
(二)支持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在举办或承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积极争创品牌赛事和活动的情况下,可申报资金补助,原则上每个社会体育组织每年可申报一次补助。
(三)鼓励获奖运动员
对体育社会组织自费参加由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全国性比赛(非奥运会项目,非专业队运动员)取得前三名给予补助。
承办每年度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比赛项目的不在补助范围;承接市体育局及以上的临时赛事活动,补助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标准:
1. 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评估补助资金标准:
在市体育局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估中,考核结果为“五星级”等次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占10%,分别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考核结果为“四星级”等次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占20%,分别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考核结果为“三星级”及以下等次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不予补助,并督促“二星级”及以下市级体育社会组织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2.开展活动补助资金标准:
对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根据其目的、任务、级别、规模、时间等情况,对市级及以上赛事活动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不含政府购买服务赛事、青少年考/升各类项目段/位/级/证等比赛、已有其他政府部门给予资金补助的赛事除外)
相关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承办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赛事活动或自行主办(委托承办)的市级赛事活动,在市级及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赛事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给予3-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承办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赛事活动或自行主办(委托承办)的市级赛事活动,在市级及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赛事总投资6-10万元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给予2-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自行主办(委托承办)的市级赛事活动,在市级媒体宣传报道,赛事总投资3-6万元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给予1-1.5万元的资金补助;
3.运动员成绩奖励补助标准:
对体育社会组织自费参加由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全国性比赛(非奥运会项目,非专业队运动员)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给予补助(团队参赛的按获奖团体予以补助,不再予以运动员个人补助),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
三、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每年由市体育局下发申报通知,申请补助资金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按照要求报送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考核评估奖励补助:由市体育局在年度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市体育局研究审定并公示后统一拨付。(二)申报开展活动补助资金的材料:1.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资金补助申请表;2.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3.社团组织法人复印件;4.申报项目方案。有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安全预案,获得举办或承办(省级以上)赛事活动批准文书,并提供相关配套材料;5.申报项目预、决算材料(主要包括:场地和器材租赁、人员、交通、活动场地布置、宣传、奖牌和奖品、安保和保险、与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6.各体育社会组织须按照每年11月份之前向市体育局申报下一年度办赛计划,对列入计划的赛事活动,优先予以补助;7.各办赛主体需在赛事活动前30日向市体育局群体科 提供赛事申请,竞赛规程(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经费来源说明,赛事突发事件预案等材料,经审核并报市体育局研究同意;8.各申报主体需赛后15天内提供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报道(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9.其他需要申报的资料。申报的项目应该在本年度年底前实施完成。申报资料需要体育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申请运动员成绩奖励资金:1.莆田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成绩奖励金申请表;2.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3.赛事秩序册、获奖证书或成绩册证明材料等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第八条 评审程序(一)在收到体育社会组织的申报资料后,市体育局群体科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资金补助要求进行初审;(二)市体育局组织资金补助评审小组对申报补助项目以及奖励资金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并经市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资金来源渠道联合发文下达经费。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育社会组织,不得申报补助资金支持:(一)在市体育局组织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二)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三)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上年度有过不良诚信记录的;(五)上年度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七)不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及业务指导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补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与体育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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