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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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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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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加强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莆田市体育局近期制定了《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莆田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体〔2019〕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体育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公示、联合发文;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工作。同时会同本地区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公正公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已经享受过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助。

 

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八个方向:
(一)支持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二)支持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三)支持在莆田市举办的影响较大、体育产业特征明显的体育赛事项目;
(四)支持利用旧厂房等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休闲综合体、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等;
(五)支持体育旅游、户外运动营地等;
(六)支持运动康复、体育健身培训服务等;
(七)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拓展服务业、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等;
(八)支持其他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0号)及《福建省关于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体〔2019〕154号)的体育产业项目。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符合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凡涉及高危的体育经营项目,需获有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过去五年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的或法定代表人过去3年内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单位;
(五)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六)申报项目以前年度已获得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且项目内容重复度较高的。

 

四、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体育赛事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莆田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赛事申请报告和赛事执行情况材料(含比赛执行过程文字记录资料、图片、视频、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执行情况的佐证等资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关财务报告及证明材料。提供至少连续两年(即当年申报年度的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五)赛事总投资证明,包括赛事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六)赛事商业赞助相关证明;
(七)本项赛事秩序册;
(八)各级主流媒体或其他媒体报道宣传的相关证明;
(九)赛事安保、医疗方案等赛事文书;
(十)其他可证明赛事和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如赛事裁判水平、运动员或运动队水平、志愿者保障情况、赛后投诉情况、赛事连续性证明、申报赛事单位社会公益能力、单位荣誉、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等)。
第十条 申报体育产业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莆田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材料(含项目执行过程文字记录资料、图片、视频、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执行情况的佐证等资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提供至少连续两年(即当年申报年度的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纳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所有涉及财务的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规章制度;
(六)各级主流媒体或其他媒体报道宣传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可证明项目和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如项目立项批文、单位社会公益能力、单位荣誉、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等)。


 

五、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补助
(一)指在莆田市举办的影响较大、体育产业特征明显的市级及以下体育赛事(不含政府购买服务赛事、青少年考/升各类项目段/位/级/证等比赛)。省级及以上的体育赛事由市体育局推荐上报省体育局申请补助;
(二)赛事总投资不少于10万元,属于本市传统或特色赛事,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广、参赛人数达100人及以上、观众人数达500人及以上;
(三)每个赛事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原则上对同一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个赛事项目,对同一赛事,自首次申报年份算起,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项目补助
(一)利用旧厂房等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休闲综合体、体育文化创意园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20-50万元;  
(二)体育旅游、户外运动营地、体育文化产业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15-40万元;
(三)体育健身休闲培训机构、运动康复以及体育俱乐部等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10-30万元;
(四)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拓展服务业、体育用品研发、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及其他类型项目补助金额为10-20万元;
(五)对于上述所有项目要求总投资不少于10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每个项目总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在本类项目补助金额区间内实行差别化补助。当申请补助金额低于补助标准下限,则按不高于项目申请金额进行补助;
(六)其他符合《福建省关于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体〔2019〕154号)的体育产业项目可参照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六、审核评定 

 

 

第十三条 县级初审
1.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收集、实地查验、申报材料完整性审查;
2.召开局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书面报告报送至市体育局。  

 

 

第十四条  市级评审
1.在收到市直单位、县级上报材料后,市体育局产业办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实;
2.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审核后的项目进行讨论,确定参评项目;
3.市体育局邀请5人以上(含5人)专家对确定参评项目进行实地察验,并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4.把评审结果提交市体育局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其结果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资金来源渠道联合发文下达经费,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体育局备案。

 

 

七、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禁止用于县(区、管委会)体育部门行政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委、审计、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按原有渠道归还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实施办法(暂行)》(莆体〔2018〕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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