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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25-03-0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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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保障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供给。我市现行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政策已执行较长时间,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需更新,一些提法需规范,市民政局结合莆田实际,对现行免除政策进行修订,起草《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推动殡葬事业发展,立足民生保障,落实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政策,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保障群众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

  三、工作进展

  围绕免除对象和免除项目、审核及办理程序、经费安排和结算方式、监督管理、适用规定5个方面持续实施。

  四、范围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5大点,具体包括免除对象和免除项目、审核及办理程序、经费安排和结算方式、监督管理、适用规定。

  (一)免除对象和免除项目。免除对象包括2种:死亡后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所有人员和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按照殡葬法律法规执行火化的城乡困难群众(十二类人员)。前者免除项目即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后者(十二类人员)免除项目在前者免除项目基础上增加免除殡仪馆内200元以内一个骨灰盒补助和200元以内一个遗体接运专用尸袋(纸棺)费用。

  (二)审核及办理程序。包括正常免除对象(含十二类人员)的办理程序、无名遗体的办理程序、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莆田籍人员的办理程序、殡仪馆审核汇总程序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拨款程序等5个部分。

  (三)经费安排和结算方式。包括市、县两级财政经费承担比例和经费结算方式2个部分。除“十二类人员”基本殡葬服务所需经费由市与仙游县按3:7比例分担外,其余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每年编制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监督管理。包括县(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民政部门等“十二类人员”审核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3个部分。

  (五)适用规定。包括免除对象死亡时间的确定、2种不在免除范围的特殊情况、免除金额据实结算的要求、县(区、管委会)自行制定补充规定和文件有效期5个部分。

  六、关键词诠释

  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保障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包括:1.莆田市境内普通殡葬专用车一部一趟次遗体接运费;2.在殡仪馆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用;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1年费用。

  十二类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4.福利院和敬老院政府兜底对象;5.革命“五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接头户);6.省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个人、二等以上功臣);7.持第三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员;8.100周岁以上人员;9.烈士(含见义勇为、因公牺牲,烈士称号未授予之前,凭县、区退役军人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证明);10.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1.无名遗体;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海湖  0594-2559859。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一)“十二类人员”在殡仪馆火化时,申请人在提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时,有相关有效证件(如第三代残疾证、荣誉证书等)的应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则无需提供。

  (二)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农村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孩,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不纳入“十二类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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