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很多行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与此同时,该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容易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势在必行,起草依据如下:
(一)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层面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设置了若干条款,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二)依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主要是商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8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135号)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
(三)参考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主要是《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等。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完善单用途预付卡经营备案管理机制,明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划分职责,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起草单位在接到代拟稿指示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研究和讨论,牵头拟订《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24年6月下旬形成初稿,于7月1日发给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区、管委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5日,共收到12家单位提出的16条修改意见,起草单位认真研究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其中的9条意见予以吸收,并根据市司法局7月22日的反馈意见,我局已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随后按照市司法局9月30日的反馈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部分条款及起草说明进行了修改。10月14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四、范围期限
《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适用于莆田市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五、主要内容
《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共7章23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
(二)第五条至第七条为“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
(三)第八条至第十条为“发行备案”,规定了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备案要求、备案信息以及发行与终止程序。
(四)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监管方式及预收资金监管”,规定了监管的方式以及预收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和退付。
(五)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消费维权职责分工。
(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为“监督管理”,规定了职责划分、现场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以及信息公示的内容。
(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为“附则”,说明了行业划分依据、实施日期以及解释权。
六、关键词诠释
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所称单用途预付卡包含实体卡和虚拟卡。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彭涛
联系电话:0594--2561566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一)全省首家出台政策规范。预付式消费问题由来已久,但目前全省各地市还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亟待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指导和规范。《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是全省首家出台的政策规范,我市积极创新举措,在借鉴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莆田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着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解决主体覆盖问题。《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消费维权实践,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主体为企业的基础上,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覆盖更加全面,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
(三)解决监管职责问题。《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对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进行了划分和明确,并规定各行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行业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同时还明确了发改、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的协同监管职责,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明确了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经营者信息对接、发行备案、兑付赔付、风险预警警示和投诉举报的管理;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多的行业或区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可提请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跨部门综合监管或联合执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解决资金安全问题。《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在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必须与消费者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多渠道监管手段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实行全额动态监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