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精神,莆田市政府组织制定了《莆田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精神,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
第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
第二,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
第三,相关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人工影响天气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实施意见》等。
三、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木兰溪生态治理”的生态保护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核心制度,解决气候资源保护不够与利用不足并存的问题。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辖区,即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含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和湄洲岛)。本办法自202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目的;规定了市、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义务以及工作机制。
第六条到第八条:主要对气候资源探测活动、探测结果等方面进行规范。还对木兰溪流域、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牧场等重点区域的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和气候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共用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九条到第十四条: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在气候资源保护工作应当采取的措施,按照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加强木兰溪流域、兴化湾、平海湾、湄洲湾、湄洲岛、南日岛等区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分别对空中云水资源、雨水资源等气候资源利用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鼓励开展名优特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和农业天气指数保险。
第十九条到二十条:主要对违反《办法》的处罚、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六、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立足莆田地方特色,制定《莆田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趋利避害,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办法》明确建立和完善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加强木兰溪流域、兴化湾、平海湾、湄洲湾、湄洲岛、南日岛等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气候资源管理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全方位推进莆田绿色高质量发展。
碳源汇:是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以及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的介质或者过程。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规范,用表征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指标对农产品品质优劣等级所做的评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气象局
联系人:吴新敏
联系电话:0594-26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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