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将上述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公布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实现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工作进展
本次制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具体落实,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制定的补偿标准合法合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自然资源局将各县(区)上报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汇总,形成《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1月10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备案。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辖区,即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含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和湄洲岛)。本通知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一)仙游县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经济林地和非经济林地的造林工本费和林木补偿标准,征收有养殖的水面、滩涂的构筑物和苗种补偿费,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4部分内容。
(二)其他四个区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均包括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情形等3部分内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杨荔阳
联系电话:0594-26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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