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国家层面的一项基本惠农政策,历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支农、惠农、强农项目建设情况,各养殖场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县区和生产者仍可能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为此,拟起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
3.《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关要求,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工作进展
具体由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并牵头,参与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四、范围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莆政办〔2015〕54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1.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一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报告义务。二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各地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形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二是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规定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业主负责、就地处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乡镇政府要建立主要针对散养病死畜禽的公益性、区域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3.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二是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三是完善监管工作措施。四是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五是坚持生态文明先行。明确对于拟保留规模畜禽养殖场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也要依法予以拆除关闭。
4.保障和加强领导措施。一是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相结合。二是完善优惠其它配套措施。三是加强组织领导。
六、深度解读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根据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文件的修订意见,一是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业主负责、就地处理。二是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三是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补助。
(二)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中“(六)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本通知不再设“黑名单”制度。
七、联系方式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0594-238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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