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莆田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比赛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创造优异成绩。
鉴于2019年3月20日印发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9〕28号)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莆田市重大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提出修订完善意见,通过收集有关资料、研读有关文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莆田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体育竞赛奖励,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莆田市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竞技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四、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六章16条,附带《体育竞赛奖励标准》《破纪录奖励标准》2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代表莆田市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竞技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明确了本奖励办法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是指:正式国际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世界青少年锦标赛、国际青少年冠军赛),正式亚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正式全国比赛(全运会、学青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和省运会(含每个省运会周期省年度赛带入省运会计牌、计分部分)。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市体育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运动员奖励,明确了运动员录取名次奖励、破纪录奖励相关内容。
第三章教练员奖励,明确了教练员(组)培训奖励相关内容。
第四章其他奖励,明确了有功单位奖励、荣誉奖励相关内容。明确奖励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一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突出和有显著贡献的人员倾斜,不与职务岗位挂钩。
第五章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明确了常规性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发),由市体育局发布各项竞赛奖励申报的征集通知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研究审定后实施奖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对比赛成绩及相关证明等书面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后上报市体育局,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逾期不予计发。运动员(队)、教练员(组)等在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另报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莆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关奖励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9〕28号)同时废止。补充说明:根据一届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为四年周期,有效期定为四年。鉴于新办法施行前,有些已发现的重大体育竞赛和输送事项奖励未发放到位,至印发之日前发生的奖励事项,继续按照原有的莆政办〔2019〕28号文件参照执行。
2个附件明确了各类竞赛的奖励标准和破纪录奖励标准,其中保留了破全市纪录(组别)奖励。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体育局竞训科,联系电话:0594-2388081。
六、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主要调整内容:一是市级取消参加市运会运动员、教练员的竞赛奖励。参照依据:参照全省多个地市做法,参加市运会运动员、教练员的竞赛奖励应由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套制定标准发放。二是全运会金牌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标准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参照依据:全运会取得的名次按省运会的规定分值和奖牌以三倍计牌和计分计入各代表团,即全运会1枚金牌计入省运会是3枚金牌,参照全省多个地市做法提高全运会奖励标准,奖金按省运会3枚金牌7.5万元标准并予以翻倍奖励。三是原奖励办法县(区、管委会)占比较高,与实际工作贡献量不成正比。拟调整教练员奖金分配比例,提高现在带训的教练员奖励比例。具体调整为:运动员输送到省上并获得录取名次,现属(省上)教练员(组)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由县(区、管委会)或市属单位直接培养(训练)后向省上输送的,其教练员(组)奖金均按照运动员奖金的70%予以奖励;由县(区、管委会)输送至市属单位培训后再转上输送的,县(区、管委会)教练员(组)和市属教练员(组)分别按照10%、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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