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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22-01-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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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及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政府规章《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要求,“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杜绝‘拉链马路’、窨井伤人现象。”

随着莆田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我市大多数地下管线设施需要更新改造和新建,建设工程水、电、气、通讯管网建设涉及挖掘道路事项频繁,但现行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空白。以往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未批先挖现象屡禁不止,道路设施损害严重,截断地下管缆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二是涉及审批部门多,审批程序繁琐,办理时限过长,影响营商环境;三是无计划开挖,反复开挖现象严重;四是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影响交通秩序,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五是批后监管职责未落实,修复质量不达标。因此,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我市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优化营商环境,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立法技术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规范》(GB/T 36670-2018)、住建部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 ,并借鉴南宁、钦州、重庆、广州等城市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章节,共有27条条文,其中: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释义、职责划分。第二部分为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是本办法的主体部分,主要内容是:把管线建设挖掘施工进行统筹、纳入计划,建立“三同时制度”;规范挖掘施工的审批,建立统一收件、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以及涉及变更及紧急抢修时的规范流程;规范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支管理;明确限制挖掘的情形;涉及阻断道路的向社会公告。第三部分为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对施工过程的总要求,包括规范现场施工防护和扬尘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应急事件的要求;对较大规模、较长工期的管线项目,对现场实行工期托管的要求;验收与保修期的规定;竣工后管线信息入档的要求;应急管理、竣工后管线入档等要求。第四部分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主要是湄洲岛和湄洲湾北岸范围依法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及该规章生效的时间。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确定了各职能部门在挖掘申请中的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参与监督其他管线建设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工作职责。

二是规划计划先行。 强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求电力、供排水、燃气、通信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市政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半年挖掘城市道路总需求计划。计划报送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单位统筹开挖计划,避免重复挖掘。《办法》同时也提供了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计划的途径。

三是创新审批方式。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注重优化营商环境,靠前统筹企业需求。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采取统一收件、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有效压缩审批时限、减少收件材料。明确了紧急抢修及接入供排水、电、气、通信等主管网的短距离工程不纳入挖掘的限制性情形,实现便民利民。

四是严格施工质量。倡导采用非开挖技术等对路面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完善施工过程公示公告规范,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及回填、修复质量要求;明确现场安全及应急管控措施。

五是做到法理兼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为基础,综合了挖掘行为所涉及的各项法律规范,如交通、环保、工程质量、管线安全等,并吸纳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道路养护、交通组织等国家及省部级技术标准,实现法律规范和具体实用相统一。

四、关键词诠释

(一)本《办法》不适用范围: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开放式小区、物业小区、工业园区、景区内以及未移交管养的道路挖掘管理,由权属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例外情形:对道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建等活动)造成的道路挖掘,可不进行申请和审批,但其施工行为规范、安全文明等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挖掘计划申报内容:项目简介、施工具体位置、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尺寸、简要施工工艺、工期等内容。

(四)非开挖技术:指利用各种钻掘设备和技术手段,通过导向、定向钻进等方式在地表极小部分开挖的情况下,敷设、更换和修复各种地下管线的施工新技术,会减少管线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但对道路仍可能造成潜在的滞后破坏。常见工艺有拉管法、顶管。

(五)地下管线资料:包含管线坐标、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材质、根数、埋设方式、埋设日期、道路名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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