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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1-1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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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莆农规〔2024〕2 号),现将该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通过制定该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推动全市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公平公正,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行为更加有效规范,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管更加合法高效,确保食品安全,助力我市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省里未出台全省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供我市执法机构使用。

  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过程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制定过程征求了县区、局各科室和执法机构意见,对仙游县提出的对农户违法货值的适用情形的修改意见给予采纳吸收。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收到3条意见,均表示支持,赞同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

  四、制定原则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罚则下,宽严相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一般性、轻微、首次违法给予改正机会或者轻处罚,对涉及农产品直接“入口”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以最严处罚,对企业和农户个体违法行为也进行了区分。

  五、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需要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进行了12大类的区分,分别是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3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等行为、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5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等行为、6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7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8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等行为、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等行为、10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1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逾期不改正的、12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对1、2、3、4、6、9、10、11、12类违法行为区分较轻、一般、严重三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设定,对5、7、8类高频常见且易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分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六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设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5日施行,上级有新的裁量基准出台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新的再次修订时,不再适用,予以停止使用本基准。

  七、政策咨询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陈明开 0594-238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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