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莆政办〔2021〕3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莆农综〔2021〕3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二条措施。
二、目标任务
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完成粮食生产任务,落实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三、范围期限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2年。
四、主要内容
(一)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强化绩效考核成果应用,将粮食生产和撂荒地的统筹利用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未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县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降一个档次。加强粮食生产工作调度,在春粮、夏粮和秋粮生产关键季节,及时对未完成播种面积的县区(管委会)进行督促指导,并向所在县区党政主官函告提醒。
(二)加大惠粮政策补助力度
1、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对早季沿海旱地、山坡地、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原有政策)申报材料按照(莆农综〔2021〕20号)文件规定要求。
2.晚稻和马铃薯种植叠加补助。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每亩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500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申报材料按照(莆农综〔2021〕20号)文件规定要求。
3.水稻集中育机插秧补助。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育水稻机插秧2万盘以上5万盘(不含)以下或5万盘(含)以上的,经县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或5万元。(原有政策)申报材料按照(莆农综〔2021〕168号)文件规定要求。
4.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助。对农机服务主体在莆田市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补贴,市级财政给予每亩20元水稻机插作业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4万元。申报材料按照(莆农综〔2021〕23号)文件规定要求。
5.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投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内的撂荒地)复垦种粮且平均亩产不低于上年当地平均亩产70%(第一年)、80%(第二年)和90%(第三年)的,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元。 申报材料待文件出台后将制定具体申报指南。
6.撂荒耕地机械复耕补助。农机服务主体首次在台帐内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进行机耕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市级财政给予农机服务主体机耕作业补贴60元/亩。申报材料待文件出台后将制定具体申报指南。
(三)完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土地流转奖励。对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一次性市财政奖励每亩150元,县级配套奖励每亩150元。(原有政策)申报材料按照(莆农经〔2021〕2号)文件规定要求。
2.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日常及专项管护,对受灾损毁的农田水利设施修复管护,结合县区管护资金需求和当年度建设任务给予安排专项经费。(原有政策)
3.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保障。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全市储备可供种植9.5万亩的农业救灾种子,其中市级3万亩、县区6.5万亩;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落实每年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储备种子监测和管护工作。(原有政策,部分完善)
4.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水稻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玉米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15元/亩、50元/亩、20元/亩,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为35%、35%、5%、5%,农户承担20%。(原有政策)
资金管理执行《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2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刘志勇
联系电话:222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