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牲畜耳标发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按照工作安排,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的需要,我局制定并印发《莆田市牲畜耳标发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牲畜耳标管理分为采购、保管、发放和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为厘清职责,规范和加强我市牲畜耳标发放管理工作,堵上生猪养殖、贩卖、屠宰、市场准入等各环节存在的监管盲区。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农业农村部相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83号),实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逐步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二)其它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标识管理办法》(桂渔牧发〔2014〕40号)
2、《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甘农牧医〔2009〕415号)
三、主要内容:
1、管理法定原则。牲畜耳标管理按管理方式分为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内承担牲畜耳标采购、保管、发放职责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及养殖场户。”
2、先行先试原则。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但目前我省并未建立相关制度,由我局先行先试。省级出台相关规定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3、发放与监督衔接。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养殖场申报计划与实际使用不符、偏差较大或者收到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通报后,应当及时配合核实发放情况,对养殖数量与耳标使用数量出入较多的乡镇站、养殖场采取停止订购、发放牲畜耳标等方法,并通报给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四、政策咨询
莆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322230
《莆田市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按照工作安排,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的需要,我局制定并印发《莆田市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牲畜耳标管理分为采购、保管、发放和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为厘清职责,规范和加强我市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对重点检疫岗位实行制度化管理,强化责任担当,堵上生猪养殖、贩卖、屠宰、市场准入等各环节存在的监管盲区。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农业农村部相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83号),实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逐步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三)其它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标识管理办法》(桂渔牧发〔2014〕40号)
4、《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甘农牧医〔2009〕415号)
三、主要内容
1、管理法定原则。牲畜耳标管理按管理方式分为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具体明确工作流程。 官方兽医在产地检疫中应严格查验牲畜耳标加施情况,核对加施的牲畜耳标与养殖档案是否相符;在屠宰前严格查验、登记牲畜耳标,驻场官方兽医应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回收牲畜耳标。回收牲畜耳标的保存地点、销毁情况、信息上传等工作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
3、工作连续性原则。2008年版的《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2021年版的《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对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不再列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为了保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暂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行使对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后再理清权限。
四、政策咨询
莆田市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2381583
《莆田市动物检疫工作网格化暂行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按照工作安排,借鉴泉州市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的需要,我局制定并印发《莆田市动物检疫工作网格化暂行暂行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整治“推拖绕”等新“四风”问题,坚决防止不担当不作为、无正当理由拒开检疫证等情况发生。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农业农村部相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其它地、市相关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泉农综〔2021〕24号)
三、主要内容:
1、本规定明确管理对象是从事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各报检点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它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为直接责任人。
2、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要完善监管对象基础信息登记全覆盖和信息核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情况,准确掌握规模养殖场(户)养殖的种类、数量、存出栏动向、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变化。
3、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官方兽医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谎报、迟报疫情信息、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核查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
4、实行动物检疫证明背书制度。产地检疫环节,要求养殖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现场管理负责人)对官方兽医临场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核对,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背书:写明出售头数、运载车辆牌号、承运人姓名,养殖场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签名并附上联系电话,以防范“隔山开证”行为;对淘汰种猪开展产地检疫时,应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种类”栏选择或备注“种猪”字样。
四、政策咨询
莆田市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238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