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林文〔2020〕125号),市林业局根据我市林业工作实际,印发了《莆田市林业局关于跨县域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莆林综〔2021〕1号)。
二、目标任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
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三、范围期限
莆田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试行有效期为2年。
四、主要内容
跨县域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应当一并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办理,申请人自愿申请且符合告知承诺具体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办理结果进行公开,并对申请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注: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审批机关做好事后监管工作。一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效后,林业主管部门将在3个月内对其承诺事项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访查验;二是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信用监管;三是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事项内容不符的,林业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五、关键词诠释
“告知承诺制”:清单所列材料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由申请人如实作出承诺,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予以核查(核实)。
六、联系方式
莆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站 0594-22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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