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莆田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印发了《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21〕13号)规定,现就该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了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免罚清单》,其制定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编制《免罚清单》,不仅为城市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免罚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体现执法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工作进展
2021年6月份,在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城市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形成了《免罚清单》初稿。今年7月初,在本系统中征求意见;7月13日-20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民意征集”栏目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群众意见2条,属于修改性意见1条,已予采纳;属咨询类意见1条,已予解答。在提交局集体讨论会中,与会领导提出对原起草的清单可以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意见,对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容易把握的内容暂不列入清单,待条件成熟时,再动态调整。
四、范围期限
本清单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五、主要内容
本《免罚清单》共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城市管理领域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免罚情形共计10条。其中,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7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文明行为促进的免罚情形2条。二是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免罚情形共3条。主要是涉及批后项目建设过程中属于没有主观过错和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不符合规划审批的情形,以及1个兜底条款。
同时,对施行《免罚清单》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规定,要求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实行书面或电子信息等方式进行提醒教育;对批后项目建设与规划许可不符的问题免于处罚的,要履行报批程序等。
六、关键词诠释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即是本清单中所列明的,违法程度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
“初次违法”即是本清单公布后,被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初次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
“及时改正”即是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能够主动或在收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教育提醒单(二)》之后按期改正,社会危害已消除。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受他人蒙蔽或者胁迫,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因他人的过错所导致的,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违法行为是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及国家、集体、他人或者本人利益等不可抗力所致的,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在本清单中,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批后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加;因功能性构筑物布局变更,未增加建筑面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增加配套设施等情形,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予行政处罚。但在调查中应当收集当事人确实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勘测(检测)报告、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改变原审批要求进行整改的书面通知或意见等。同时本《免罚清单》还严格规范了批后项目免罚情形的认定程序和销案程序,要求以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为销案依据。
“符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仓储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莆自然资〔2021〕221号)第一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
1.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施工的,因竣工实测误差导致项目增((减)建筑面积可参照《省规》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计容建筑面积实测允许误差规定。
2.规划建筑高度和建筑±0.000标高可参照建筑高度按《省规》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控制,实测规划建筑高度、建筑±0.000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小于等于0.5米的。
3.实测建筑层高应按照《省规》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执行,其中单层厂房实测建筑高度误差可参照《省规》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4.用地范围内因消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服务于该项目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门卫、围墙及消防应急出入口等配套附属工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直接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5.建筑外轮廓线基本保持不变,仅建筑平面及立面进行设计优化调整(不含夹层)的,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要求的,且符合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如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上述情形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时认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莆田市城市管理局法制与许可服务科徐斌
联系电话:0594-262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