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印发了《支持农(渔)业产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莆农综〔2021〕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在我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全力推动我市农(渔)业产业复工复产,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统筹整合市级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渔)业产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用于支持推进秋冬种生产、恢复生猪产能、畜禽疫病防控、渔业重点项目建设、农(渔)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等方面。
三、范围期限
本若干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9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促进文旦柚、甜柿生产销售。对文旦柚、甜柿生产销售等给予补助,促进当季农产品(文旦柚、甜柿等)销售,缓解因疫情延迟采收对树体生长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条:扩大提升食用菌产能。对双胞蘑菇、黑木耳、香菇、海鲜菇等食用菌生产给予补助,提升第四季度食用菌产能。
第三条:叠加秋冬种规模种粮补助。对马铃薯等秋冬种粮食作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原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
第四条:加快引进种猪、仔猪补栏增养。对引进种猪(公猪、母猪)、补栏仔猪的养殖场给予补助。
第五条: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新建车辆洗消中心,完善配备清洗、消毒、烘干等设备的给予补助;对规模猪场规范实施口蹄疫、猪瘟免疫的给予补助;对规模禽场常年实施禽流感免疫,经抗体抽检合格的给予补助。
第六条:加强水产种业繁育基地建设。当年度通过省级以上原良种场评定的给予补助。
第七条:推进水产养殖生态健康发展。对获评省级以上“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区”的县区或水产养殖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第八条:保障渔业重点项目建设。当年度新获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对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下达省级渔港建设前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优化渔业政务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等有效期视为自动延续,到期或将于近期到期需要更换、年审的,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金完
咨询电话:0594-222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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