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燃气行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本《办法》,经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同意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围绕“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群众举报的奖励范围、举报要求、办理程序等九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一)举报奖励范围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3、燃气经营企业充装、销售非本公司钢瓶;
4、气站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供应站(点)用倒气枪对气瓶进行倒气的,例如“大瓶充小瓶”等;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大量瓶装液化气(例如在小区柴火间、小型仓库等场所储存气量超过105公斤的钢瓶实瓶)。
(二)举报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实名(记录身份证号)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我市燃气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并留下可靠线索和必要证据。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及受理单位:仙游县城管局:8930222,城厢区住建局:2693860,荔城区住建局:2292038,涵江区住建局:3296569,秀屿区住建局:5851767,湄洲岛建交局:5094611,北岸住建局:5952916)
(四)奖励条件
由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燃气行业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举报内容必须是各监管部门暂未发现(或记录在案)且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及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给第一时间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于已被媒体曝光的、各级各部门公职人员(含村居干部)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不予奖励。
(五)办理程序
由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核实情况、联合查处相关行为。
(六)奖励措施
凡属举报范围内的案件,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一次性予以奖励3000元。
(七)资金来源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八)工作要求
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的情况和资料实行严格保密,实行专人、专案、专卷管理。燃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失责必究。
(九)领取方式
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符合奖励的举报人完成奖金领取工作。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