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和福建省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职健〔2019〕86号)精神,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劳动者职工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我市尘肺病预防控制,建立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尘肺病防治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确保到2020年底,新发尘肺病患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具体行动目标是:
(一)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非煤矿山、冶金、建材、陶瓷制造、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玉石加工(以下简称“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企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粉尘危害项目申报率、定期检测率、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监督检查覆盖率、培训率(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均达到95%以上。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区、管委会)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尘肺病易发高发地所在的乡镇、工业园区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县(区、管委会)、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不断提升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确保每个县(区、管委会)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为核心目标,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努力提高粉尘危害防控水平,确保尘肺病攻坚行动目标顺利实现。
1. 深入开展粉尘危害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粉尘危害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采集“三类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情况等数据,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确保202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摸底调查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2. 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切实弄通弄懂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熟练掌握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加强治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督促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要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机制,鼓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技术指导,参与涉尘作业环境改造提升技术服务,提高职业病危害整体防治水平。
(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3. 深入开展水泥行业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2017年部署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着力推动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治理后仍无法达到目标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限期完成技术改造。
(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4. 组织粉尘危害治理“回头看”。对历年来开展陶瓷生产、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组织“回头看”,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巩固提高治理成效。
5. 坚决淘汰一批不符合职业健康基本条件的企业。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以上由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 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积极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内容,覆盖面延伸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组织全市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实行“一人一档”建档管理,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2019年尘肺病病人随访和回顾性调查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协调公安、人社部门进行核实失访的尘肺病病人。对申请尘肺病诊断的六、七十年代退伍的铁道兵,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政府部门应拨付专门款项,专项用于他们在尘肺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产生费用的救助。各县(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基本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市卫健委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2. 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要加强职业病患者法律援助工作,降低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申请法律援助门槛,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法律援助的,可免于经济状况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组建职业性尘肺病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团队,甄选、组织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并在职业性尘肺病维权或工伤赔偿方面富有经验的律师承办该类法律援助案件。
(市人社局、卫健委、司法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按规定落实救助帮扶措施,防止尘肺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医保、人社部门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市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3. 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市人社局负责,市卫健委配合,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 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能力。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整合充实市、县两级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卫生健康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111号,整合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市、县(区)卫生机构要设立承担职业健康监管的专门科室,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乡镇、工业园区和街道有专兼职职业健康执法人员或协管员。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20年底基本完成所有县(区、管委会)执法装备建设。县(区、管委会)要结合装备配备情况,及时组织执法装备的培训学习,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实施“全员轮训”计划,2020年底,全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100%,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市卫健委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2. 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关。加强对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全面实施监督核查。对未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责令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3. 严格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以执法推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将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企业及近三年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对象,将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未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报告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的,以及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不规范的作为监督执法必检项目。各级卫健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移送、通报企业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受理组织查处,不得推诿。
(以上由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 落实企业防治主体责任。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课程课时组织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依法落实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每月定期公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配发合格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对疑似或确诊职业病患者,应及时组织复查、诊断、治疗,落实相关待遇。要特别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2. 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由市卫健委、人社局、国资委、总工会、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 建立完善市、县(区、管委会)、乡镇三级支撑与服务网络。进一步整合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级、县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重点加强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服务。加强对辖区无职业健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调配和能力建设,市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肺科医院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门科室,各县区疾控机构、北岸管委会疾控机构应在2020年完成实验室的CMA认证(职业卫生部分),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科室,配备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配备与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现场采样与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市卫健委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2. 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到2020年底前,全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超过2000人的重点县(区、管委会)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备有常用药物。
(市卫健委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卫健委
1、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摸清掌握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对纳入治理的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集中整治。
2、实施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组织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协调做好尘肺病患者分类救治救助工作,对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尘肺病患者,统筹利用各项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3、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4、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等支撑机构建设,不断提升我市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5、加强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完善职业健康执法装备建设,实施“全员轮训”计划,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6、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人社局
1.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实施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工伤保险条例》,做好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的保障工作。
3、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4、参与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5、配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总工会
1、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3、参与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4、配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民政局
负责符合救助条件的的职业病病人的生活补助。指导基层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我市户籍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的城乡低保申请;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职业病病人家庭(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市医保局
负责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
(六)市司法局
负责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维权或工伤赔偿方面提供法律援助。配合组织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七)市发改委
负责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相应抄告卫健、人社、住建等部门,负责把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严格职业病防治要求,禁止使用淘汰技术及设备。
(八)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纳入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的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九)市工信局
负责将在工信部门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抄告同级卫健、人社、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督军工产业类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军工产业类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配合组织开展民爆物品行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严格职业病防治要求,禁止使用淘汰技术及设备。
(十)市住建局
负责督促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项目施工期间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具有本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联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检查本行业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并指导本行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四)市文旅局
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单位,加强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退役军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补助和生活补助。指导基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依规受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退役军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补助和生活等方面救助申请。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尘肺病防治攻坚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二)明确工作推进责任。市、县(区、管委会)、乡镇三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卫健委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抽查各地各行业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以书面形式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完善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完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
(市卫健委、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呼吸系统疾病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县、乡镇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尘肺病诊断医师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粉尘检测与评价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市卫健委、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市卫健委负责,市司法局、人社局、文旅局、总工会配合,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
附表莆田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莆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莆田市总工会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司法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0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