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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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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孤寡老年人服务,保障 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开 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 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 爱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民养老〔2023〕56号)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23年6月底前,县(区、管委会)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 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特殊 困难老年人排查建档工作并实施探访关爱服务。到2023年底前,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并根据老年人实际开展关 爱服务;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失能老年人得到有效帮扶,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进展

  (一)搜集整理信息(6月30日前)。 一是市民政局负责搜集汇总市卫健委提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残联提供残疾老年人基本数据,并将数据下发县(区、管委会)民政局、 社会事务局。二是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收集汇总乡镇(街道)社工站、村(居)委会、网格员提供的老年人数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老年人数据,并将汇总数据报市民政局。三是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分7类建立辖区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

  (二)入户调查核实及询问服务需求(7月20日前) 。由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牵头和组织力量,做好入户调查核实及询问服务需求工作。一是以居住小区或村民小 组(自然村)为单位,采取入户调查、逐户摸排等方式,比照搜集到的老年人信息逐一核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二是察看老年人居住环境、生活状况有无异常情况,详细询问有无特殊困难、有无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并根据需求主动帮助申请政策落实、对接服务资源。同时,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

  (三)确定服务对象(7月31日前) 。县(区、管委会) 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根据摸排情况,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并填写《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登记表》,逐人建立电子台账,且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根据民政部、省 民政厅通知要求(待通知),及时登录“金民工程”、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信息平台,录入、更新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基本信息和关爱服务记录。

  四、范围期限

  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选定服务力量(2023年8月底前) 。各地要创新党建引领、“五社联动”、邻里互助等机制优势,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服务力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丰富拓展探访关爱服务力量。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二是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三是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四是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五是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六是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中心作用;七是鼓励通过聘用同村(居)的村(居)民,开发设置村(居) 助老公益性岗位,发挥村(居) “近邻” “熟人”优势;八是鼓励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挂钩联系制度;九是鼓励在校学生、志愿者发挥志愿服务作用;十是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时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二)确定方式频次。探访关爱服务采取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探访关爱服务方式。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服务”的原则,将7类对象中的孤寡、高龄独居以及重(中)度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列为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服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列为一般对象,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链接社会资源,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应急自救知识、健康知识等,具体探访频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和评估情况确定。

  (三)突出服务重点。探访关爱服务应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风险等。一是摸清老年人底数;二是提供关爱服务;三是处置风险隐患。

  六、关键词诠释

  (一)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7类老年人。

  1.孤寡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如果孤寡老年人还符合“无生活来源”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2.独居老年人。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年人、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的老年人。

  3.空巢老年人。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

  且与子女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的老年人。

  4.留守老年人。因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农村户籍老年人。

  5.失能老年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分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个等级。

  6.重残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后未再生育或无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二)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风险,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民政局养老慈善科 22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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