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20〕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0年7月份莆田市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1.6%,其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8.7%,我市继续启动2020年7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莆市价〔2016〕140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358号)的规定,现将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2020年7月份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发放标准
1.根据莆民〔2020〕13号,2020年7月份莆田市城乡低保月平均标准为660元。经测算,2020年7月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22元。
2.根据莆人社文〔2019〕227号,2020年7月份莆田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70%档1099元,75%档1177.5元,80%档1256元。经测算,2020年7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70%档36元,75%档38元,80%档41元。
三、工作职责
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障对象身份的比对工作,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四、工作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主要领导多次过问价格补贴发放情况。为严格落实价格补贴确保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位的政策,省发改委将对各地价格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对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通报内容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进行督查。
各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优化流程,及时发放,确保7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最迟在9月4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在第一时间把发放数据对口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大对县区(管委会)部门发放工作的跟踪督促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单位,市发改委将书面报告市政府。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口汇总全市发放情况,于9月4日报市发改委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的比例承担。各县区(管委会)要及时安排本级承担的资金,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管委会)要统筹使用资金,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资金不足,由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管委会)先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