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0年5月份莆田市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1.3%,其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6%,我市继续启动2020年5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认真执行《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莆市价〔2016〕140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358号)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202号)规定,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现将5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2020年5月份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发放标准
1.根据莆民〔2020〕13号,2020年5月份莆田市城乡低保月平均标准为660元。经测算,2020年5月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40元。
2.根据莆人社文〔2019〕227号,2020年5月份莆田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70%档1099元,75%档1177.5元,80%档1256元。经测算,2020年5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70%档62元,75%档66元,80%档72元。
三、工作职责
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障对象身份的比对工作,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四、工作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主要领导多次过问价格补贴发放情况。为严格落实价格补贴确保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位的政策,省发改委将对各地价格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对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通报内容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进行督查。
各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优化流程,及时发放,确保5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最迟在7月9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在第一时间把发放数据对口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大对县区(管委会)部门发放工作的跟踪督促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单位,市发改委将书面报告市政府。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口汇总全市发放情况,于7月9日报市发改委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增支资金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闽价综〔2016〕310号的规定给予增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补助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与县区(管委会)财政3:7分担,市级增支资金在市级提前下达县区(管委会)的物价补贴资金中先行支出,待预算调整时追加各县区(管委会)。各县区(管委会)要及时安排本级承担的资金,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管委会)要统筹使用资金,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资金不足,由市直机关单位和县区(管委会)先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