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2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莆市价〔2016〕14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358号)规定,2020年2月份莆田市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3.6%,其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6.7%,符合启动条件,我市继续启动2020年2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2020年2月份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发放标准
1.根据莆民〔2020〕13号,2020年2月份莆田市城乡低保月平均标准为660元。经测算,2020年2月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47元。
2.根据莆人社文〔2019〕227号,2020年2月份莆田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70%档1099元,75%档1177.5元,80%档1256元。经测算,2020年2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70%档79元,75%档 84元,80%档90元。
三、工作职责和时间要求
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当前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强化责任担当,优化流程,及时兑现。价格临时补贴在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各县区(管委会)将实际发放人数、标准、金额等情况对口报送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月28日前将全市发放情况通过内网报市发改委汇总上报。
四、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的比例承担。
五、补发2020年1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差额款
2020年1月份联动机制启动时(莆发改〔2020〕29号),因尚未通知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月份发放给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金额(32元/人)低于实际应发标准(33元/人),请相关部门补发放2020年1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差额款1元/人。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