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19〕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莆市价〔2016〕14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358号)和《福建省应对后期猪肉价格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预案》(闽发改商价〔2019〕540号)规定,2019年8月份我市市区CPI同比上涨2.7%,其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0.1%,符合启动条件,我市继续启动8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2019年8月份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发放标准
1.2019年8月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月平均标准×SCPI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8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31元。
2.2019年8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SCPI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三、工作职责和时间要求
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各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按标准足额发放。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尽快完成,市级补助部分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先行拨付,市级补助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各县区(管委会)将实际发放人数、标准、金额等情况对口报送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月26日前将全市发放情况通过内网通报市发改委。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款项为“2019年8月价格临时补贴”。
四、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的比例承担。
附件:2019年8月份莆田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表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