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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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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助推乡村振兴和美丽莆田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服务

  (一)提高低保审批服务效能。仙游县作为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县,其他有条件的区、管委会也可以探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乡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月集中受理。涵江区要在6月底前探索“互联网+低保”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推行低保网上审批工作。

  (二)事前审批变为事后监管。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民主评议结果不作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主要依据。各县(区、管委会)每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其核对报告在12个月内均可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复核认定的参考依据(多次发起核对的,以最新核对报告为准)。

  (三)自行申报财产收入。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对填报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被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信息核对出现异常的,能提供确切证据的,可要求被借用者及时纠正。

  二、完善办法,明确核定方法

  (一)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

  一是已实现就业的情形。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经核对平台核对后,如有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的,可按照所缴纳的社保测算其收入,并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二是就业不稳定的情形。社保没有连续缴纳12个月或没有缴纳社保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三是没有就业的情形。符合就业条件暂时没有就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收入。四是残疾人就业收入成本扣减。残疾人就业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二)扣减(免除)部分财产收入计算

  一是社保缴费支出扣除。家庭收入原则上按可支配收入的口径核算,应扣除缴税支出、“五险一金”等社保缴费支出。二是免除一个劳动力收入。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周岁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导致有劳动力的家庭成员无法正常就业的,可视为该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不参加就业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正当理由,免除核算该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收入。三是个体工商户收入计算。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收益计入家庭收入。四是就业公益性岗位成本扣减。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人)就业公益性岗位的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五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就业成本计算。2020年前为助力精准脱贫工作,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精准脱贫,其就业收入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小额贴息贷款的入股分红及利息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六是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帮扶补助不应计入。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期间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的自住房或购买的商品房;在申请低保前兴建、修缮的自住房或购买的商品房;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况下的自建房屋(无高档家具)均可不纳入财产计算。七是扣除必要的刚性支出需求。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三)合理界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应当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列入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平等性,要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不得将法定义务人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三、边缘从宽,全力保障特殊人群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户入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二)因病(伤)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城乡低保保障一体化要求,区、管委会按照全市标准,仙游县按照仙游县标准,下同)的70%;(2)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三)因残致贫家庭

  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4)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2.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四)重度残疾人单人入保

  本人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及智力残疾;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或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8倍。

  (五)因学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1)家庭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3)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4)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六)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因残、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四、开展排查,强化常态化管理

  (一)开展“大起底、大排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层层明确排查任务,层层压实排查责任,在6月底前组织协调民政、扶贫、教育、残联、医保、工会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新政策对全市未(无)纳入低保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对象、重疾困难家庭(人员)、残疾困难家庭(人员)、因学致贫家庭(人员)、困难职工以及其他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全面“大起底、大排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具体抓,主动会同村(居)干部摸排困难家庭情况,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对排查情况要及时建立台账。

  (二)建立会商机制

  全面排查工作坚持应保尽保、精准救助、边缘从宽的原则。合理把握政策尺度,县级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对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等情况,根据新政策组织会商,县级民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会商工作,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保障低保对象稳定脱贫

  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超过规定条件的,自认定次月起可延续保障6个月。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四)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

  加强县级民政、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数据比对,完善应保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做好建档立卡对象兜底保障工作。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名单比对工作,对未(无)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帮扶责任人开展排查。二是做好病伤困难家庭(人员)兜底保障工作。医保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民政部门提供前12个月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包括医保目录外费用)及医保未报销的金额合计超过2万元的名单,县级民政部门及时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排查。三是做好残疾困难家庭(人员)兜底保障工作。残联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供上一季度所有新增、退出的持证残疾人名单,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对未纳入低保的残疾人群体,尤其是重度残疾人,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排查。四是做好因学致贫家庭(人员)兜底保障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因学致贫家庭(人员)排查。民政和有关部门要共同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低保兜底保障。

  五、配齐队伍,促进政策落地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闽民保〔2018〕58号文件要求,落实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和村级民政协管员,按规定配齐配强民政基层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培训,要涵盖包村包片干部和村居主干,要将政策讲深讲透、入心入脑,用足用好政策,进一步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和效率,确保实现“不漏一人”目标。市政府将低保工作列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工作开展绩效考评。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漏保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问责力度。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为民尽责、探索创新而出现偏差失误的,视情予以容错免责。

  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具体实际制定贯彻措施。

  

  2019年3月22日

  

  莆田市民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莆田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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