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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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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编办、财政局(计划财政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织密筑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根据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市5月30日已予以转发)。现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及待遇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应补充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79名,其岗位待遇由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确定,每年每个岗位人员经费不低于2.4万元。市级按每年每个岗位人员经费0.72万元予以补助,不足部分和工作经费等由所在县(区、管委会)政府配套解决。补助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

  二、提高村级民政(综治)协管员岗位待遇

  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村级民政(综治)协管员民政业务工作范畴,并提高村级民政(综治)协管员岗位待遇,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1200元提高到2400元,所需经费按照《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民〔2013〕142号)执行,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5:5比例分担。补助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

  三、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岗位管理

  各级民政、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把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落实购买服务和岗位管理各项工作。

  

  

  莆田市民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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