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17〕199号)精神,结合我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确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如期实现脱贫,现将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方案补充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列入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的项目(含病种)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性病、毒品或麻醉药品成瘾症治疗费用;
(二)各种牙科整畸、牙科烤瓷、牙科种植牙;
(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四)因吸毒、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或拒捕(不含精神疾病患者)所致的伤病;
(五)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七)在境外就医的;
(八)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病种。
二、补充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的内容
除以上不列入补助的项目(含病种)外,其他病种纳入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范围。保障对象在患有补助病种范围内疾病时,可到本市内县区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治疗,也可到省属医保定点联网三级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以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一道”补助后,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包括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再由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资金予以补助95%。对已经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二道”救助病种的保障对象,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包括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补助少于95%的部分,再由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资金予以叠加补助至95%。当年度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其他事项
(一)下一步根据省调整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结合我市情况,由市医保局、财政局、农业局和卫计委适时调整精准健康扶贫政策,联合印发文件执行,以进一步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二)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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