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0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12月1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2021-2023年度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民〔2020〕97号),有效降低了全市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提升了全市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为进一步有效化解全市养老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切实增强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出台《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鼓励、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有效转移养老机构的责任风险,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
三、工作进展
围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持续开展。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7个部分,分别为“实施原则,保险范围及投保险种,保费标准,经费保障,申报材料及流程,职责分工,其它”。
(1)“实施原则”主要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自愿参与;统一投保,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广泛覆盖。
(2)“保险范围及投保险种”主要明确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对象和险种:依法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投保险种分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3)“保费标准”主要明确每人每年的投保费用限额180元(以中标价为准),逐年缴纳,每年以签订保险协议时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和内部员工数进行投保。
(4)“经费保障”主要明确养老机构保险费用市、县(区、管委会)、机构的分担比例,公办养老机构保险费用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担;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20%,其余由市、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担。
(5)“申报材料及流程”主要明确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资金下达时限、执行要求。
(6)“职责分工”主要明确民政、财政、养老机构各自的职责。
(7)“其它”主要明确《通知》的实施年限。
六、关键词诠释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是指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业务部门:市民政局养老慈善科,联系电话:22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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