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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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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民〔2021〕70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2日

 

                                    

                                        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根据《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闽民养老〔2021〕76号)、《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民〔2020〕34号)、《关于做好“十四五”有关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4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莆政办〔2020〕42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幸福院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农村幸福院是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要求建设,由村(居)委会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休闲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村级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不包括活动中心、活动站点等未达到“六有”标准的老年人活动场所)。通过三年质量提升行动,将达到以下目标:

 

  (一)实施最新评定标准。从2021年起,全面实施省级地方标准《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995-2020)》(见附件1)。

  (二)切实提升监管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加强过程监控和综合监管,重点整治农村幸福院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障资金不落实、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

  (三)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推进全市所有农村幸福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到2023年底,全市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不少于270所,各县(区、管委会)全面建立农村幸福院长效管护机制,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农村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增强。

  (四)打造地区品牌特色。有条件的地区应遵循“党建引领、统筹整合、服务为本、凸显特色”原则,以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幸福院为依托,统筹各类资源,切实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质养老服务,构建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打造莆田特色养老服务品牌。

  (五)完善养老助餐功能。通过改造提升农村幸福院内设食堂为长者食堂的方式,完善农村幸福院助餐服务功能,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就餐服务升级,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用餐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分析运营现状。在前期按照《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闽民养老〔2020〕29号)文件,全面开展已建农村幸福院运营现状摸底排查,并填写《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排查表(一院一档)》基础上,加强调研分析,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分析农村幸福院运营现状(重点包括已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全面排查建档农村幸福院数量等)。

  (二)科学整合资源。在对农村幸福院运营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综合现有及周边设施、规划布局、交通网络等情况,把握各县(区、管委会)不同的资源禀赋优势,有条件的地区应整合现有资源,同步做好“党建+乡村邻里中心长者之家”的统筹布点、规划建设。同时,因地制宜地改造提升农村幸福院内设食堂为长者食堂,完善农村助餐服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社会化运营方式,引进实力雄厚、服务一流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党建+乡村邻里中心长者之家”和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的运营。

  (三)编制提升计划。按“一县一策”要求,在全面摸底排查,整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县(区、管委会)农村幸福院改造提升计划,明确三年质量提升总目标,特别是要明确辖区内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数量,进一步细化分年度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工作责任人、完成时限、资金扶持、保障措施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年度“党建+乡村邻里中心长者之家”、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建设计划纳入其中,确保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行分类提升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三个“一批”,实行分类提升,不搞一刀切。

  示范引领一批。对照五星级标准,结合地方老年人实际需求,推动地理位置、公共环境等基础条件好的农村幸福院,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设施使用、服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助餐配餐、乐龄学堂、日间照料、健康巡诊等服务,吸引老年人来院活动,着力打造一批服务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的“一村一幸福院”示范品牌,并较好地发挥以点带面作用。2023年底前,全市打造不少于27所五星级农村幸福院。

  改造提升一批。顺应老年人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农村幸福院实施改造提升,突出完善农村幸福院助餐服务功能。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长者食堂工作方案》(莆民〔2020〕67号),改造农村幸福院内设食堂,提升助餐配餐服务功能。同时,完善配齐与农村幸福院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项设施设备应当适合老年人使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配强与服务老年人口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队伍。重点配齐灶厨具、消毒柜、冷藏设备等;配齐洗衣机、助浴设备等,改造提升助洁助浴服务功能;配齐图书刊物等学习资源和师资力量,改造提升老年教育娱乐功能。允许将利用率低的床位等设施资产,置换成老年人躺椅等利用率高的设施设备。同时,通过购买农村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幸福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提倡社会慈善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幸福院提供志愿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置换调整一批。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改造提升的,分类作出处理,通过场所置换、搬迁等方式恢复其运营管理。对地理位置偏远的,要考虑场所置换与村卫生室等设施毗邻设置,实行一体建设,满足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对应建未建、改变用途、已经拆除的农村幸福院,乡镇(街道)要做好补助资金审计和资产清算工作,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确保“拆一补一”。发现蓄意套取财政资金、导致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

  完善登记管理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监管。要落实好村(社区)“两委”在加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鼓励以县或近邻乡镇为单位成立“农村幸福院联合会”,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发挥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农村幸福院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纳入村级财务管理,由乡镇(街道)作出财务报告。

  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管委会)要注意及时总结实施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行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2023年要形成三年行动总结报告),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2023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在全面完成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村幸福院管护办法》,不断完善日常监管、质量评估、资金奖补、互助时间银行等促进农村幸福院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着力推进农村幸福院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由突击性的集中排查治理向依靠制度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转变,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标准、制度来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管护力度,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法,巩固提升农村幸福院整体质量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管委会)要落实好属地责任,把实施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加强动员部署,集中骨干力量抓紧抓实农村幸福院分类提升工作。村(居)委员会是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党建引领,推广“党建+养老”模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正向激励。2021年省级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幸福院设施改造、购买服务、补充运转经费等。对改造提升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给予奖补,并向老区苏区县倾斜。奖补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经认定达标后结算。各县(区、管委会)要用好省级奖补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农村幸福院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改造补贴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促进农村幸福院改进服务、长效运行。

  完善数字化监管。全市农村幸福院“一院一档”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录入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鼓励在农村幸福院安装摄像头等设备,通过“互联网+”手段开展远程监管,实时了解运营状态,依托信息平台及时上传开展检查及活动等记录,动态更新完善相关数据。同时,三年提升行动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继续督促农村幸福院更新基础信息,为集中研判工作进展、动态督促落实提供数据支撑。

  (四)注重监督检查各县(区、管委会)要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按季度通报工作进展。鼓励第三方组织承接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评估和星级评定等工作。对督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应定期通报并与运转经费等激励机制相挂钩。对未按照所属星级标准运营管理的,应予以降级、摘星处理。同时,统筹指导农村幸福院改造提升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缴各类补助款,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绩效考核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已列入年度市对县(区、管委会)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对运营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将在星级评定、落实运营补贴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运营管理不善的,应及时给予提醒;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对侵害老年群众利益问题漠然处之、推诿扯皮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到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各县(区、管委会)要同步加强考核,争取将“党建+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村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六)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区、管委会)要及时挖掘典型,整理基层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幸福院提升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农村幸福院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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