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样表附后);
(三)《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根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类型还需提供的材料:
1.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
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3)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3.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2.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
1.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属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3.属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照料中心由乡镇(街道)自行运营的,还应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证明;照料中心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证明材料、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按照用房权属分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民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新建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
(一)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
(三)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30张以上50张以下,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
(四)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500元,分5年拨付。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分为: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三)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
5.我市建设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享受多少的财政补助?
按照闽民福〔2017〕66号规定建设的,给予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其中三、四、五星级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6.我市建设的农村幸福院可享受多少的财政补助?
按照莆民〔2021〕70号规定建设的,给予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其中三、四、五星级分别补助17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
7.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补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对具有本地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8.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个人申请。对属于完全失能的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填写《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要指导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表格,并做好对非现金形式护理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二)村居入户评估。各村(社区)要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各村(社区)两委主干1名、驻村干部或社区专干1名、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小组接到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入户对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当面核实,对是否属于“完全失能”进行认定、建档,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失能”。
(三)乡镇(街道)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结合入户评估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盖章确认后的申请表,同时统计填写《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1名,会同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共同进行二次评估确认。
(四)县级审批。经审核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自审批之日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9.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对象是哪些?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
10.如何申请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该资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专业化第三方采取上门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服务和实体服务。
11.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如何备案?
根据卫健委、民政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第二条,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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