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2021〕72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着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培育发展家庭养老服务市场,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71号),现决定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推动将养老服务组织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一)政策引导。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规范、改造清单等内容,明确家庭养老床位“准入门槛”。通过政策引导,在全市范围内试点探索并逐步推广家庭养老床位,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市场运作。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优势性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家庭参与。加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宣传,尊重老年人及其家属意愿,积极引导其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共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和水平。
二、试点要求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指通过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并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政策与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不叠加享受)。非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老年人要承诺并参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时限超过6个月。服务机构可开展延伸服务,为有需求的全自理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全自理老年人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三)范围期限:全市首批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00张,其中: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分别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60张、75张、75张、60张、30张,试点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鼓励各地从老年人口密集的乡镇(街道)中筛选服务对象,以便于试点期间集中化、统一化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确定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设立或备案的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择优遴选确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确定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一家服务机构承接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0张。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2.以满足上门服务要求、达到服务质量为原则,具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康复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等。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综合责任保险。
3.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莆田市养老服务管理智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鼓励各地优先从四星级以上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方中选取服务机构。对群众投诉率超过10%、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于80%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服务机构,取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承接资质,近两年内不得投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领域。
(二)试点建设床位。采用“地方财政支持、民政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实施”方式,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并达到《家庭养老床位改造指导清单》(附件1)的标准和要求:
1.对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2.安装紧急呼叫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预警处置。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的15分钟内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情况处置。
3.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4.县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
对已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
5.服务机构对安装的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三)提供专业服务。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规范(试行)》(附件2),由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包括基础服务套餐(33项)和自选服务项目(34项)。其中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服务不少于15项,自选服务项目由服务机构同签约老年人或亲属协商确定。
2.服务机构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服务信息应在市级平台上有详细记录。
3.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四)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时,需按以下服务流程执行: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试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填写《莆田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服务机构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原则上应向就近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能力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申请需求,5个工作日内
委派2个专业人员入户走访。专业人员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中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对老年人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并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3.人员审核。服务机构初审服务对象条件,将符合对象的《莆田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3)、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终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服务对象名单。审核通过服务对象的信息由服务机构同步上传市级平台。
4.需求评估。服务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制订专业化、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方案,并根据本机构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套餐内容,征集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明确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内容。
5.签订协议。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家庭养老
床位服务协议,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服务对象根据服务协议,按期缴纳照护服务费用。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载入服务协议中,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6.床位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招投标,中标单位负责设施采购,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服务机构负责入户改造和档案收集等后续工作。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改造套餐由老年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确保在30日内为老年人家庭安装不少于必选项目的智能化设备(详见附件1)。
7.床位验收。县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并填写《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单》(详见附件4)。验收合格的,由实施适老化、智能化改造的机构通过市级平台上传验收单和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
8.提供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规范(试行)》(附件2)和老年人需求,委派专业人员入户走访,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服务机构要按照“一人一档案”原则,收集并留存完整的老年人建床、服务档案,相关档案同步录入市级平台。
9.服务终止。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老年人家庭已进行智能化改造的,由服务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入户回收智能化改造设施,相关设施要妥善保管并合理再利用。服务终止相关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平台上同步变更信息。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0月)。完成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名单征集、确定服务机构等前期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2月)。做好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组织养老培训对家庭照护者进行必要的照护培训,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通过实地运营,增进服务机构与社区各方的磨合,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22年3月-4月)。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阶段性试点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22年5月-12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五、资金保障
(一)建设补贴。试点期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为每人每户1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为改造成本的50%(改造成本以服务机构提供的发票为准,每个设施的改造成本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最高标准不高于每人每户2000元,所需费用由市级福彩公益金保障。
(二)运营补贴。试点期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服务老年人数量给予服务机构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50元),所需费用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三)护理补贴。试点期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按每月支付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分档享受护理补贴,其中:每月支付服务费用不超过(含)1000元的,按30%标准享受护理补贴;每月支付服务费用超过1000元的,超额部分按20%标准享受护理补贴,总补贴标准不超过(含)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费用由市级福彩公益金保障。护理补贴直接抵扣老年人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
(四)一次性奖励。试点期间,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定期考核验收(考核标准详见附件5),试点服务机构成效显著的按考核分数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考核分数超过(含)95分的,奖励8万元,考核分数超过(含)90分且低于95分的,奖励5万,考核分数超过(含)85分且低于90分,奖励2万,所需费用由市级福彩公益金保障。考核采取机构自评、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综合复核的方式。
(五)其他扶持政策。经县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和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可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各县区出台配套补助政策,在试点任务外自建的家庭养老床位,相关补贴由县区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把家庭养老床位作为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涵、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破解居家养老问题的重要抓手,稳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其他地区有意愿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可自行组织实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 试点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和考核验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10月底上报市民政局,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50%比例抽查,抽查情况及时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市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将按照不低于10%比例,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加强验收考核。试点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验收考核。市民政局将结合实际,将各地家庭养老床位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地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建设标准、申请流程和扶持政策,积极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需求。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改造套餐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规范(试行)
3.莆田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申请审批表
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单
5.家庭养老床位验收考核细则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