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

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
| 字号: | 已收藏 未收藏 未收藏 | 打印| 分享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一、补贴依据

1.《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

2.《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二、补贴对象

1.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3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2.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六无要求,即年度内无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消防安全事故、无食品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无重大服务纠纷;

2.规范会计核算建立相关财务账本(包括账册、总账、明细账、原始记账凭证等),设置资金明细核算和“福彩公益金”科目专户,进行专款专用核算,统一会计核算科目;

3.严格收支管理,收取入住老年人相关费用应统一使用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正式发票;

4.提供入住协议,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入住协议(或合同)并进行入院评估;

5.民政部门备案,3个月内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6.落实消防措施,按照闽消2019〕171号文件,做好月防火检查记录,并于次月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填报。

7.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

(三)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30张以上50张以下,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

(四)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500元,分5年拨付。

(五)对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5:5配套;对非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所需资金由市、区(管委会)财政按5:5分担。

(六)对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的: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管委会)财政按5:5分担。

五、补贴方式

市民政局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会同市财政局1个月内连同市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下达各县(区、管委会)。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在收到省、市补助资金后,应连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及时下达各相关养老服务机构。

六、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填写《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应当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五)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年度1月15日前,按申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

2.受理审核:一是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民政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7天,并于每个年度1月31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书面报送申请报告、审核后的《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二是市民政局对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并于每个年度2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书面报送申请报告、审核后的《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3.资金下达:市民政局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会同市财政局1个月内连同市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下达各县(区、管委会)。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在收到省、市补助资金后,应连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及时下达各相关养老服务机构。

八、办理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

九、办理时限

各级民政部门逐级收集材料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按时序逐级拨付补贴资金。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十一、咨询电话、地址

1.市民政局养老慈善科:0594-2280021

2.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899号市民政局。

十二、其他说明

1.申请条件中第1条款“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主要是指机构没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没有出现重大影响事件等情况。

2. 申请条件中第3、5、6条款从2020年6月起实施,下一个年度审核中发现没有执行的养老服务机构,取消其当年度受补助资格。

3. 请条件中第7条款从市民政局下达相关规范后的下一个年度实施。

4.各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前做好申报工作,逾期不予补报和享受年度补助。

5.实地抽查时,发现养老服务机构财务建立不规范,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拒不提供入住老年人名册、财务账本、协议(合同)、收费发票、入院评估材料等情况的,取消其当年度受补助资格。

6.审核中发现养老机构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度受补助资格

附件:1.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

批表

2.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附件1

 

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电 话

 

开办时间

 

投入运营情况

 

核定床位数(张)

 

地 址

 

项目性质及年检情况

项目性质(非营利性□PPP项目□) 需要年检(是□否□) 年检情况(通过□未通过□)

用房情况

自建(是□否□)

租赁(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省级一次性开办补助历史情况

曾补助□   未补助□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县级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民政局

财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民政局

财政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意见

民政厅

财政厅

注:1.开办时间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记载时间为准。2.项目性质及年检情况、用房情况、省级一次性开办补助历史情况等项目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选项打“√”。

 

附件2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收悉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