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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政策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来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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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人社文〔2021196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各类企业:

扎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和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莆田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15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政策指引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处理问题

2. 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时,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 劳动者有如下情形的处理意见:一是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规定的,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在此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其工资。二是企业响应政府要求生产紧急保障物资需要职工上班,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的,可以按旷工处理。三是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构成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5. 支持协商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政府要求工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6.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 企业支付工资待遇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停工津贴。

四、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感染问题

8.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劳资纠纷投诉、申请仲裁问题

9. 做好劳资纠纷调处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依法协调处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0.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11. 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问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疫情期间,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申请调解、邮寄申请仲裁等不见面形式解决劳动争议,建议通过各级仲裁机构对外公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接待电话、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使用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请登记、提交证据。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

市本级:0594-2699911

仙游县:0594-8260306

荔城区:0594-2288525

城厢区:0594-2680549

涵江区:0594-3591007

秀屿区:0594-5851233

 岸:0594-5952989

湄洲岛:0594-5094573

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电话:

市本级:0594-2221806

仙游县:0594-6763799

荔城区:0594-6915866

城厢区:0594-2670178

涵江区:0594-3363193

秀屿区:0594-5853335 

 

抄 送:市卫健委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9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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