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病退”(即因病提前退休)需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 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工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包括劳服公司招工、劳务派遣人员;
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 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
4.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5. 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医院证明,并经设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相关文件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 ... 参照本办法”。
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关系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人社文〔2014〕191号)规定,“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因病且经过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符合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原国有企业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无论其是否在岗,均可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原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照执行。”
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病提前退休等公共服务事项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8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提前退休人员,需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工,并在原国有企业或原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满10年,不包括劳服公司招工、劳务派遣人员。”
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等公共服务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103号)规定,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申请条件:“1、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2、由医院证明,并经设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