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90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90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按照《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莆民〔2018〕170号)文件规定,我市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为381元。据此,请各县(区)从2019年1月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按381元标准发放。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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