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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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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发改局(计财局)、交通局、水利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全面推开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开展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相续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显著成效,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和省七部门(单位)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建筑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按项目参保的工作机制向铁路、能源、机场等行业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复制,全面推开,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含流动性、临时性),直至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工程合同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千分之一点五缴纳工伤保险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中。有关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在造价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工伤保险费”,若原概算中已有列支工伤保险费应相应扣除。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可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监督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缴纳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承包企业职责

    一要办理参保手续。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工之前,都应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二要规范用工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要加强用工管理,对相对稳定的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流动性大的职工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三要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事故伤害时,既要及时采取措施使受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办理参保手续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交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团体登记表、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中标标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相关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办结参保手续。

    六、工伤待遇

    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项目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项目参保的职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医疗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建设企业施工期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严格审批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先参保,后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开工,不参保”现象。凡新建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拒绝办理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主动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各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核实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从开工之日起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水利局
                                    2018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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