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7号),从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调整为:1、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补缴1994年6月前工作年限的,以福州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35元)为补缴基数;2、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以全省(不含厦门)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355元)为补缴基数。
2010年7月起,已参保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的缴费基数不足 1355元的,我局将自动调整到1355元并对差额部分一并补收。
参保单位申报涉及平均工资基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业务,均从申报次月起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