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医保基金〔2020〕104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相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9号)精神,允许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较多的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补充健康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2000元的参保人员,在预留其中2000元后,剩余的部分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和指定的直系亲属购买商业补充健康保险,以及续缴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补充健康保险,个人账户预留2000元后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购买(续缴)的,由个人出资支付。
二、提供商业补充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在莆田市设有分支机构,有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综合实力强,服务网络齐全,市场信誉度高,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以上条件的公司,可直接向莆田市医保中心申请,经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莆田市医保中心)研究确定,每年与莆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三、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产品(含新增险种)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由莆田市医保中心审核。
四、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要求退保的,所用个人账户资金应当退回个人账户。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医综〔2018〕5号)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莆医综〔2019〕6号)文件规定不再执行。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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