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人社办〔2022〕3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财政局(财金局):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2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1月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正式启用,职工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可通过登入互联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再由经办人员登入金保内网网址:http://10.1.253.70/SignOnServlet进行受理审核。
二、省内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费用划转的办法仍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历年缴费金额,做好失业保险费转移工作。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就〔2019〕109号)文件相关要求,为失业保险转移业务配置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做好转移工作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隐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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