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执行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下调方式:企业现行执行的实际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
三、2019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自2019年5月1日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
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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