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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3-05-30|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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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3)《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1、参加失业保险对象是哪些?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2、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所在地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3、参保单位和职工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比例是多少?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从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4、参保职工如何查询缴费情况?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5、参保单位如何补缴失业保险费?
(一)对用人单位已申报但尚未缴纳所产生的失业保险欠费,其补缴基数和费率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金额补缴。
(二)用人单位未申报所产生的失业保险费欠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欠费期间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但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6、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那些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7、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8、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10、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期限及标准有哪些?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1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1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抚恤金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发放。
1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及期限有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14、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及享受待遇?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15、何种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6、对单位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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