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正在开展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核查整治工作,追缴被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相关单位、人员必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和做好结算、退回多领待遇等,其中:
(一)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及镇办应在30日内主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二)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所在的单位或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报告。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掌握的上月死亡等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每月10日前将上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第二款中所列的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刑罚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或亲属负责退回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两(含)项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参保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多领的待遇必须及时足额退回。
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清算并退回多领取的待遇。
六、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根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主动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退回多领取的待遇。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整治、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莆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表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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