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服务群体的权益,近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服务群体广泛征求“四风”意见,部分用人单位反映:一些外来工来莆打工时,要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但事后又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该行为得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支持,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予以规范。针对用人单位反映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国家法律对社会保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用人单位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发给劳动者等行为均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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