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人社[2014]154号
关于取消莆田东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莆田东方医院:
2014年4月1日,据城厢区人社局督查,当日你院有13人住院治疗(均有医保刷卡),现场抽查只有1人在住院治疗,其余12人当时均不在医院。5月23日我局调查组找到其中3人核实,有2名当事人确认当时未在你院住院,2人共涉及医保费用6800多元。
根据《莆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莆人社[2013]58号)第十四条“违规集存他人社保卡(医保卡)10张以上,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空刷、套刷、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0元,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当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由所协议医保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扣罚违规费用,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报市人社局取消其定点资格,5年内不再确认定点资格”,以及《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
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莆田东方医院为莆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6日
|
抄 送: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
|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