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1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校外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将《莆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