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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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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莆教综〔2018〕17号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规范我市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二、对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每学期比对认定一次。每年9月底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义务教育营养餐学校评审会议小组研究通过(附表1),对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餐名单(附表2)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并对营养餐学生进行确认。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附表6),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各县区(管委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附表7)后统一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义务教育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等方式。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各校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办法,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七、各学校要规范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把资助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他们得到相应的资助。

   

  附件:1.义务教育营养餐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

  2.XX年X季学期莆田市 XX学校(寄宿制)享受义务教育营养餐和生活补助名单公示

  3. 莆田市 XX学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名单

  4. XX年X季学期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

  5. XX年X季学期义务教育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

  6. XX年X季学期莆田市 XX学校公办寄宿制学校营养餐或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

  7. XX年X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人数统计表

  8.莆田市XX学校义务教育营养餐工作台账

  9.莆田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等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

   

   

                                     莆田市教育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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