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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8|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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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学、中心小学、实验小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2004〕费149号)精神,结合湄洲岛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1、高中学费。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的规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农村一般普通高中400元/生·学期。 

  2、代办费。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高中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2015年季高中课本费具体标准为:高一186元/生·学期;高二文科137元/生·学期;高二理科160元/生·学期;高三文科16元/生·学期,高三理科9元 

  3、幼儿园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176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79号)文件执行。 

  4、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莆田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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