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出台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禁各民办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严禁各民办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四、严禁各民办学校将常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五、严禁各民办学校超越发改部门审批的标准收费。
六、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要求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内民办学校规范收费行为,要完善教育收费问题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莆田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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