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8﹞51号
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衔接工作,现将《莆田市物价局关于下放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定价事权的通知》(莆市价﹝2017﹞64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1、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下放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定价事权的批复(2017JJ0802),自2018年8月起,将“各县区辖区内由设区市教育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学校(市直民办学校除外)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委托管理。
2、由县区发改局(物价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下发文件并抄送市物价局。收费政策出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3、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要及时做好委托管理事项权责清单的公布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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