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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8|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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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财政局,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 、福建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1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与实施,特制定《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2〕142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闽财教〔2013〕85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3〕88号)、《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的通知》(闽财教〔2014〕8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闽财教〔2015〕80号)和《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学校附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适用于部门预算经费由财政核拨的公办中职学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办技工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生。中职国家助学金实施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年级的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奖、助、俭、免为补充,社会团体参与助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五条 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日常办学运转支出、校外实习实训支出。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费、办公费、邮电费、劳务费、交通差旅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校外实习实训支出主要包括:向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实训补贴、为学生购买的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及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含中央)、市县(区)分担比例比照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各级分担比例参照莆财教〔2016〕8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际工作,每周每人减免4-6课时的工作量。

  第二章 资助类型、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资助类型。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包括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生均公用经费。

  第八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非涉农专业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兜底对象”)、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标准为: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资助,分十个月,每月200元。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⑴休闲保健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不含烹饪专业)、教育类、司法服务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4200元。我市中职学校拨款标准2016年达到2730元、2017年达到3360元、2018年达到4200元。

  ⑵轻纺食品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信息技术类、其他类专业,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5100元,我市中职学校拨款标准2016年达到3000元、2017年达到3900元、2018年达到5100元。

  ⑶农林牧渔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交通运输类、旅游服务类的烹饪专业,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5600元。我市中职学校拨款标准2016年达到3150元、2017年达到4200元、2018年达到5600元。

  ⑷体育与健身类、医药卫生类专业,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5400元。我市中职学校拨款标准2016年达到3090元、2017年达到4080元、2018年达到5400元。

  ⑸文化艺术类专业,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我市中职学校拨款标准2016年达到3570元、2017年达到5040元、2018年达到7000元。

  上述标准中的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标准,仅适用于独立设置的体育、艺术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学校的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按第⑴类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包含了对中职学校的免学费补助、省级提高中职生均拨款水平奖补资金、市级财政中职教师培训经费及设备购置补助等。市财政对公办中职学校由补助免学费转换为按专业核拨。省对市、县(区)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暂按原政策执行。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组织申请方式。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无须申请,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10月份及5月份审核通过的数据为依据核拨资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期申报、按月发放”的办法,由学生在期初提出申请。

  第十条 规范支付渠道。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财政局会同同级教育局直接下达相关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卡,由主管教育局拨付发卡银行,再批量发至学生资助银行卡上,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确定。涉农专业学生资助不占比例100%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含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必须兜底资助,不受比例限制,学校可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第十二条 实现主动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非涉农专业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兜底对象)、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必须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确保这类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三条 确保精准资助。除兜底对象外,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规定的人数比例内,还可对申请资助的其他困难学生进行评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①父母是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②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子女;③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④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⑤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困难的;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甄别受助对象。各县区各学校要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受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

  1.兜底对象。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的名单确认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请或函请市、县(区)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审验确认;孤儿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2.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由学生本人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或相关证明;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由学生本人提供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公章。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实施步骤。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在学生入学前和入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家长、学生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宣传时,应明确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持有红色扶贫手册、绿色低保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报考涉农专业的学生可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申请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2.提出申请。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必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3.核实证件。兜底对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收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有民政部门证明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的信息,分别填写《XX年X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XX年X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低保家庭(含特困)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XX年X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XX年X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附件2-5,一式两份),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送交或函寄相应县(区)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审验确认盖章。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信息,由学生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公章。

  4.评审认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名单必须经学校学籍部门审核和认定。学校认定填写《生均公用经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两级评审制,即“班级评议、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填写《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件6),学校认定填写《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8)。

  5.助前公示。学校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XX年XX学期XX月莆田市XX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XX年XX学期XX月莆田市XX学校中职生均公用经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附件9-10),将拟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层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6.上报数据及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⑴每学期开学后每个月月底(秋季学期可推迟至开学后第二个月开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在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公示期满后给予发放当月实际享受金额。

  ⑵每学期11月和6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受助学生信息,填写《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中职生均公用经费对象明细表》、《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分类别分专业汇总统计表》(附件11-12,一式两份),以电子文档和纸质形式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核,同级财政局根据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

  ⑶每学期开学第二个月10日前(秋季学期可推迟至开学第三个月10月前),各学校填写《莆田市XX学校XX年XX月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莆田市XX学校X年X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3-14,一式两份)以电子文档和纸质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材料向财政局申请,财政局根据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至相关学生资助卡中。

  ⑷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应于每年1月和7月将《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5)以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7.专账核算。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中等职业学校收到的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运转支出。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后,学校将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支付通知书(或资金核拨书)和银行发放明细回单,连同本级下发的指标文件进行专账核算。

  8.资助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莆田市XX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台账》(附件16)格式要求,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9.资料建档。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按照《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14]19号)和《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7)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助材料建档归整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明细表、公示名单、资金发放表等有关表册必须经过校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做好学籍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籍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生均拨款标准补助资金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财务管理,确保资助专项资金安全、切实将助学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受助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九条 做好政策宣传。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合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X年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

  3. X年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低保家庭(含特困)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

  4. X年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

  5. X年X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

  6. 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

  7. 生均公用经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

  8. 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

  9. X年X季学期X月莆田市X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

  10. X年X季学期X月莆田市X学校中职生均公用经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

  11.X年X季学期莆田市X学校中职生均公用经费对象明细表

  12. X年X季学期莆田市X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分类别分专业汇总统计表

  13.莆田市X学校X年X月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14. 莆田市X学校X年X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15. X年X季学期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汇总统计表

  16.莆田市X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台帐

  17. 莆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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